第一条 为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青年教师后备队伍,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学院专任教师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任教师是指在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第三条 培养目标与考核
构建“学校—学院—团队—个人”四级联动的专任教师培养体系,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与科研水平,达成专任教师培养目标。学院参照《湖南工商大学青年教师培养与考核管理办法》(校行发[2022]90号)、《湖南工商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认定及计分办法》(校行发[2022]22号)、《湖南工商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校行发[2022]64号)等文件要求,以年度为基数,核算学院专任教师以湖南工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量。
第四条 支持措施
1.按学校相关政策,为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学历深造、访学研修与国际交流等提供支持,并给予倾斜。
2.纳入学院的教学、科研团队,安排培养导师,为其成长提供指导。
第五条 考核管理
1.以年度为单位对青年教师思想品行、学术表现、教学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发展建议。经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综合评定,评价结果靠后的教师根据学院发展需求进行岗位调整或实行校内转岗、待岗或解聘。
(1)校内转岗。考核结束3个月内,经个人和二级单位双向选择后,申请校内转岗到学校非教学科研岗位。如有岗位接收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转聘。学校认定不宜转岗的情形除外。转岗后在3年内达到培养目标人员,可以申请转回教学科研岗。
(2)未聘待岗。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考核结束3个月内不能实现校内转岗的,自动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未聘待岗。未聘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聘待岗人员只发放基本工资。
(3)解聘调离。未聘待岗满6个月仍不能实现转岗的,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离手续。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解除聘用合同及学校认定不宜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除外。
3.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考核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评估,通过评估者,时间允许延长一年。
第六条 其他
在岗人员培养期从每年1月1日开始计算,12月31日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