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源环境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湖南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审查毕业生毕业资格,提出是否准予毕业的建议;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经各硕士点及所在单位初审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二、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确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和其它审批事项等重要决议,需有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过半数(含)以上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方可生效。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除因极特殊原因向主席请假同意之外,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程序进行。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五)当事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有权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秘书对会议讨论过程、会议决议内容和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问题负有保密义务。
三、附则
(一)本规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本议事规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