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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26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权限的程序,统筹协调处理学术事务,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学术事务有序开展,根据《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二、议题来源及提交程序

(一)提交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院长、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二)议题提出方需提交与议题相关的支撑材料,报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后,报院学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根据主任委员意见提交学术指导委员会处理;

(三)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落实,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参会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必要时,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教研室教师到会咨询有关情况。

三、议事决策程序

(一)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院学术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经主任认定为重大议题的,应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院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事项应当有2/3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院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三)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相关教研室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教师、学生代表、校外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原则上不参与表决。

四、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一)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办公室根据主任意见负责起草,由主任负责审定;

(二)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全体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复议。复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结果由办公室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系部和部门。

五、议事纪律

(一)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请假并说明事由。一年内3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6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院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未正式公布的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各种决定;(4)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的议题涉及与会委员及其亲属,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附则

本议事规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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