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营造学院良好文化氛围,建设优良学风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商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级学生奖励分为院级活动类和院级评优类。院级活动类奖励主要奖励在校、院无经费支持相关活动中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院级评优类奖励主要奖励在一学年内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院级活动类奖励在相关活动结束后进行开展,奖励对象主要参照各项活动成绩排名确定。院级评优类奖励集中在每年5月、10月开展评选,奖励对象主要参照各项评比排名。
第四条 全院各班、团支部、学生团队、寝室以及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均有资格参加奖励评优。
第五条 相关奖项的评选时间、评选条件、奖励额度、比例安排如下:
一、集体奖或团队奖
1、优良学风班级
评定时间:每年10月份
奖励比例:按学院班级总数(大一年级除外)30%
评选评选条件:
(1)团结、务实、班风好,班、团干部、学生党员能发挥核心、表率作用;
(2)学习氛围浓,学习成绩名列年级前茅;班级挂科率低,出勤率高。
(3)大力推进学生科研创新实践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有益于学生能力、素质培养和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在各项评比、竞赛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4)班纪、班规、措施得力,学年内班级学生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
2、优秀文明寝室
评定时间:每学期初(评出上一学期)
奖励比例:学院寝室数的30%以内
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精诚团结,学习优良,寝室氛围良好;
(2)原则上寝室成员上一学期内无挂科现象;
(3)寝室卫生整洁,无卫生不合格现象;
(4)寝纪、寝规、措施得力,学年内寝室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3、运动会优秀团体奖
评定时间:每年10月份(校运会后)
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参与校运会的团体总数的50%
评选条件:视各团体在运动会期间组织、参与、获奖等情况确定。
4、校级活动优秀团队奖
评定时间:活动结束后
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该活动的团体总数的50%
评选条件:视各团体在活动期间组织、参与、获奖等情况确定。
二、个人奖类
1、院级奖学金
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5月份评选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30%
评选条件:学年内所有课程成绩按照平均分绩点排名处于同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前10%、20%,30%,可分别参评一、二、三等院级奖学金。
2、军训优秀个人
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
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
评选条件:结合军训教官反馈,军训表现优异者
3、校运会优秀运动员
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校运会后)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30%
评选条件:根据学生参赛及成绩情况而定
4、校级活动杰出贡献奖
评选时间:各类校级活动结束后
评选比例:不超过该活动参与人数的30%
评选条件:需为在该活动中获得校级荣誉者
5、志愿者活动优秀奖
评选时间:校级、院级志愿者活动结束后
评选比例:不超过该活动参与人数的30%
评选条件:在该活动中承担较多任务量,贡献较大
6、年度优秀志愿者奖
评选时间:每年10月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30%
评选条件:
(1)年度志愿时长排名学院前30%
(2)该年度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未通过者不参评
7、优秀学生干部
评定时间:每年10月份
奖励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30%,其中至少有1名寝室长
评选条件:
(1)担任分团委、学生会和青协干部、班干部、寝室长等职务;
(2)学习刻苦、认真,学年内没有需要重修的科目;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干部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动机端正;
(4)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
(5)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8、团学工作先进个人
评定时间:每年10月份
评选比例:不超过分团委和学生会学生干部人数的15%
评选条件:
(1)学习刻苦、认真,学年内没有需要重修的科目;
(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表现突出;
(3)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9、优秀学生党员及优秀党团工作者
评定时间:每年10月份
评选条件:正式党员才能参评,其中优秀党务工作者只能在支委中产生。
10、考研、考博鼓励奖
评定时间:每年6月份
评选条件:毕业当年,凡考取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给予奖励。
11、院级优秀毕业生
评定时间:每年6月份
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学生人数20%
评选条件:毕业当年,实现高质量就业学生。
第六条 学院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各类奖励由学院行文并颁发证书,物质奖励视学院当年学生工作经费预算规模确定。
第七条 学院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奖项的设置和奖励规模。新增奖项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系会议审定。
第八条 学院成立院级学生奖励评审评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院教务办主任,研究生干事,学生支部书记,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和院学生会的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院级学生奖励评审评定小组负责组织院级学生奖励的具体评审评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起草奖励文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